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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点,规范使用船用对讲机!
来源:讯驰 | 作者:symchi | 发布时间: 2021-09-10 | 4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船用固定式VHF无线对讲机是非常重要的船舶GMDSS设备,能够进行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在船舶遇险报警信息发送接收、海上搜救协调通信、海上安全信息收发和驾驶台日常通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4.1.6条规定:本章要求的所有双向通信设备(包括自动报警、遇险报警时报告船位在内)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如果配备了其中一种这样的设备)中获得这些信息。如没有配备这样的接收装置,船舶在航行中某一时间所处的最新船位应在间隔不超过 4h 的时间内由人工控制方法确定,以便总能随时得到由这一设备发送的信息。配备要求A1及A1以外海区都应至少配备一台甚高频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应:VHF、MF 和 MF/HF 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此处 DSC 功能是指满足 ITU-R M.493-10 所规定的 A 级 DSC 功能。对于 300 总吨以下的货船,VHF DSC 可满足 ITU-R M.493-10 规定4-162的 A 级或 D 级设备的要求。

4.3.1.5安全防护措施中规定:应采取措施使设备的裸露的金属部件接地,但不应造成任何电源线端的接地。

4.3.1.7 条规定设备的标志:设备的每个装置外面应清楚地标出制造厂的识别标志、设备的型号和产品编号,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

设备安装要求中规定:

4.1.4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4.1.5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及其他适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

4.1.6 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 VHF 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可供随时使用。必要时,在驾驶台两翼应备有能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装置,此要求可由便携式 VHF 设备来满足。

电源供电要求中:

4.4.2.1对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的无线电分配电板,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各种与无线电设备无关的用电部分,不应接入无线电设备的电路内。但是对于小于 300 总吨的船舶,以及航行于 A1 海区或遮蔽航区且小于 500 总吨的船舶,其无线电通信设备可由驾驶室的其他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分配电板供电。

4.4.2.3 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 1h。

对天线部分的安装要求:

4.4.3.2 天线装置的结构应能承受 11 级的风力(风速 29m/s)。

4.4.3.7 天线装置应远离烟囱、通风筒、桅杆及上层建筑其他金属物体,其距离应不小于 1m。

设备性能标准要求:

4.3.2.1本章适用的所有设备应经认可。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备型式认可证书,详细性能标准参见附则1。

设备使用记录要求:

4.1 每艘船舶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 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